
林智敏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仲裁裁决由谁来执行
王华、赵凯来等10人是江西省某造纸厂的职工,均与造纸厂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自2003年4月起,由于工厂效益不好,负债累累,工厂开始停发职工的工资。2003年8月,王华等10人找到厂长,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厂长表示工厂实在没有钱,予以拒绝。8月25日,王华等1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3倍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王华等10人的申诉事项基本相同,且具有共同的理由,决定合并审理,并要求10人推举代表参加申诉。10人于是推举王华、赵凯来作为代表人参加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未果,于是作出仲裁裁决:造纸厂支付王华、赵凯来等10人自2003年4月至8月的工资;造纸厂支付王华、赵凯来等10人自2003年4月至8月的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王华、赵凯来等人的其他申诉事项不予支持。仲裁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造纸厂和王华、赵凯来等10人均没有提起诉讼。20天后,王华等人见造纸厂仍不支付拖欠工资,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仲裁裁决虽然是本委员会作出,但是如果申请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于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仲裁裁决必须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都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15天内,如果任何一方起诉,则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之做出了略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不是在期满后生效,而是在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31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50、51条
《民事诉讼法》第213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2项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③、撤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 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