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智敏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常见劳动合同问题主要有哪些
1、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4、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合同本应该作为我们在维权的时候的重要维权凭证,合同当中的每一个细节性的条款都应该仔细的进行审查,有些公司在整份劳动合同当中全部都是要求员工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矩,员工应该进什么样的义务,但反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对公司这方面的约定,这样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无需考虑在此发展。
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能力,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条款办事,但是总是会有双方因为不满意合同条款的解释而方发生纠纷,闹上法庭解决,为什么大家会对合同的解释争执不下呢什么是合同条款解释本网为大家分析整理了一下解释。
一、合同条款的解释的概念
所说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无权解释。
合同解释上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但现代社会对于合同解释一般遵循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实行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的解释。具体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所说体系解释,是指把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同意的整体,从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所说文义解释,是指以合同所采用的词句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表达的意思。所说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所说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来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无效或有效两种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应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释。
为此,《合同法》第125条第I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余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解释一般有5大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诚信原则,要求不欺不诈,按照合同的本意出发。合同双方对合约条款解释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只有法官对其的解释才是真实可靠的。所以大家也不必在为了合同的纠纷把关系搞僵。实属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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